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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:执行依据中“本院认为”部分与判决主文内容存在冲突如何解决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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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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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
案例索引

(2020)最高法执监187号。李启文、祁德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

02

案件当事人

申诉人(被执行人):李启文、祁德林、窦春道。

申请执行人:杨素霞、刘丝嘉。

03


基本案情

陈茂辅、刘丝嘉、连云港嘉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李启文、祁德林、窦春道转让合同纠纷一案,连云港中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(2012)连民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:一、被告李启文、祁德林、窦春道返还原告陈茂辅、刘丝嘉购买学校支付的预付款、转让学校款、学校投入款合计10342360元,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;二、被告李启文、祁德林、窦春道返还原告陈茂辅、刘丝嘉购买学校支付的预付款2万元,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;三、反诉被告陈茂辅、刘丝嘉向反诉原告李启文、祁德林、窦春道返还赣榆县新世纪双语学校所有房地产及学校经营权[含赣榆县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郭传财)占有的26间商铺],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;四、反诉被告陈茂辅、刘丝嘉向反诉原告李启文、祁德林、窦春道返还“赣集建(1998)字第00128号”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、“贛国土资建[2004]059号”使用土地批复,综合楼、教学楼“赣建规2006年第01号”建设规划许可证,放线红线图两份,教学楼、综合楼建设许可证各一份,38万元预收用地费收据一份,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;五、驳回原告陈茂辅、刘丝嘉、连云港嘉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;六、驳回反诉原告李启文、祁德林、窦春道其他诉讼请求。 该判决“本院认为”中载明:“2007年3月1日,新世纪职业技术学校(陈茂辅、刘丝嘉)与赣榆县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郭传财)签订协议,确定综合楼工程总造价9466145.97元,已付580万元,尚欠3666145.97元及违约金50万元,合计4166145.97元。由于陈茂辅、刘丝嘉同意综合楼26间商铺折抵工程款4166145.97元并已交付赣榆县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郭传财),且现由郭传财占有,致本案中不能直接返还,本院确定对于该26间商铺的相应权利、义务转移由李启文等三人享有和承担。由于综合楼的造价和26间商铺相关法律问题,涉及案外人赣榆县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郭传财)权利和义务,对于综合楼的最终造价及26间商铺的处理,由各当事人另行解决”。

04

裁判理由

最高法院认为,本案的焦点是案涉26间商铺如何执行的问题。
关于26间商铺如何执行的问题,执行依据中“本院认为”部分与判决主文的内容存在冲突。江苏高院根据执行依据中“本院认为”部分载明的“由于陈茂辅、刘丝嘉同意综合楼26间商铺折抵工程款4166145.97元并已交付赣榆县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郭传财),且现由郭传财占有,致本案中不能直接返还,本院确定对于该26间商铺的相应权利、义务转移由李启文等三人享有和承担。由于综合楼的造价和26间商铺相关法律问题,涉及案外人赣榆县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郭传财)权利和义务,对于综合楼的最终造价及26间商铺的处理,由各当事人另行解决”的内容,直接认定“返还”应理解为该26间商铺的相应权利、义务转移由李启文等三人享有和承担,而不是在本案中由陈茂辅、刘丝嘉负责腾空26间商铺交付李启文、祁德林、窦春道。但对于执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、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》(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)第15条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,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。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。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,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”的规定,对执行内容不明确的,执行机构应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部门书面征询意见。
本案中,江苏高院对执行依据直接作出解释,超越职权范围,缺乏法律依据,应予纠正。一、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6)苏执复194号执行裁定;二、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6)苏07执异8号执行裁定;三、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4)连执字第004852号执行裁定;四、本案发回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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